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6-07-07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政发〔2016〕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7号)精神,完善加工贸易政策,支持我省各地到东部招商引资,更好地承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促进加工贸易转移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统一部署,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我省加工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鼓励金融机构为我省承接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五)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二、制定出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我省转移的优惠政策
(六)建立与转出地政府合作双赢的机制,凡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引入的园区,投产之后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转入地政府可与转出地政府、转出园区协商在一定期限内按一定比例返还,最高不超过50%。(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对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各市对企业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可以给予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八)对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入住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并在迁入后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九)落实好国家及我省减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发布我省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对我省承按加工贸易项目用地在年度计划中单列用地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发挥我省优势,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和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园区参与全电量电力直接交易。对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强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用电优惠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十二)加工贸易企业货车享受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优化铁路、民航货运方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鼓励各市制定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具体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各级政府要帮助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招工,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各市可统筹相关部门培训经费。对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用工进行免费培训。支持我省在去产能过程中的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四)对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企业,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享受我省保障性住房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五)为加工贸易企业管理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外事侨务办、省公安厅)
(十六)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和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简化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和备案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
(十七)鼓励各级政府优先采购我省承接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出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我省转移的配套措施
(十八)按照重点突出、有序竞争、鼓励创新的原则,各市要选准重点承接的加工贸易产业,同时允许结合自身优势,自主确定其他特色产业链。为了避免省内盲目竞争,省政府将进行适当协调和平衡。各市根据承接产业对要素成本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出台促进加工贸易向当地转移的具体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九)优先支持产业集群式转移,对转移到我省的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当地政府要针对目标区域、目标企业,主动上门招商,确保加工贸易产业集群招商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各市、各县人民政府)
(二十)切实发挥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优先向这些区域聚集和发展。同时,鼓励保理、物流等配套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太原海关)
(十一)优先鼓励承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产业项目,鼓励承接我省具有资源优势和生产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禁止承接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和落后产能、严重过剩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务求承接产业转移取得实效
(二十二)省政府成立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统筹协调全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研究解决承接过程和项目落地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督查考核,将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纳入全省、各市年度招商引资重点工作任务和开发区年度考核目标,加大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在年度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对各市考核实行加减分制,对各部门实行加分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各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省政府月度经济运行调度会进行通报。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市、县予以鼓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市、县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兑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考核办、省商务厅)
(二十四)对各市确定的重点承接产业链引进的非加工贸易项目,比照上述政策措施执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