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阳泉最新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出炉,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 招商动态 |2017-06-01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实施开放引进、借力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我市转型发展要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现代煤化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鼓励类项目的中介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给予奖励:
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介人,由县(区)自行奖励;
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
(区)各承担50%;
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二、对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且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由市级按贷款总额0.2%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外来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应土地。同时,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度大小,分不同比例进行奖励: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由受益县(区)实行“一事一议”。
四、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合同规定建设期内,免除市县两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五、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对地方财政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对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总部经济企业,按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六、依法依规对外来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并联式”审批,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
七、市级奖励的中介人和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年度初核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出具奖励和优惠意见书,确定后予以兑现。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阳政发〔2013〕17号《阳泉市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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